公園世紀B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
第三章 費用項目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本管理委員會依據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公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訂定之。

第二條 目的

為保障【公園世紀B區】〈以下簡稱本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及生命財產之安全,對外代表本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對內組織區分所有權人,綜合全體意見以推行大樓公共事務,處理管理事項,維護公共權益,提高大樓居住生活品質。

第三條 名稱及會址
一、 本管理委員會之名稱為【公園世紀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會會址設於板橋市莊敬路二二○巷八號至六六號,一至十二樓。
 
第四條 本章程用辭之定義
一、 區分所有權人:產權所有者,及所有權人。
二、 住戶:指本大樓之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並持有授權委託書,擁有正當權利使用本大樓專用部分之現住人。
三、 公約:本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二章 組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本大樓選舉管理決定重大事務之最高決策機構。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種類與召集期限
一、 區分所有權人定期大會:每年四月底前召集一次,改選委員。
二、 區分所有權人臨時大會:於必要時召開之。
第六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任務〈表決事項〉
一、 委員會組織章程之修正變更與廢止。
二、 有關維持大樓共同生活秩序公約之修訂,變更或廢止。
三、 有關大樓施行細則制定、變更或廢止。
四、 有關委員會管理共有物方針之決定。
五、 有關委員選任或解任。
六、 有關委員會收支預算計畫之決定。
七、 其他有關因委員會管理共有物之管理與使用,而產生大樓共同利益之基本事項。
第七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之程序 

區分所有權人〈臨時〉大會之召集,應於二週前以書面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應載明召集事由。

第八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法定人數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到會為到達法定人數。

第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之代理

區分所有權人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之行使
一、 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以戶為單位,一戶擁有一票表決權。
二、 每戶得派一人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單位戶有二人以上參加,仍只有一票表決權。
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參加者為大樓之所有權人、承租人〈借用人〉得接受授權委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借用人〉同時參加,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表決之行使,惟必須事先提出,經本委員會主委認可,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委員會之組成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每一戶一人為成員,再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選出十一名委員,共同組成。
二、 管理委員會下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監察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一般委員七名。由各委員中互選產生之下設【大樓管理中心】執行一切管理工作,並對外代表本大樓處理一切共同事項。
第十二條 委員之產生
一、 本委員會均為本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專用區分之使用者。
二、 委員之選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票選產生,其區分範圍與分配名額如下:
8/10/12號 管理委員一名 候補委員一名 (33戶)
16/18/30號 管理委員一名 候補委員一名 (34戶)
32/36/38號 管理委員一名 候補委員一名 (36戶)
一樓 管理委員一名 候補委員一名 (10戶)
20/22號 管理委員一名 候補委員一名 (22戶)
26/28號 管理委員一名 候補委員一名 (21戶)
40/42/46號 管理委員一名 候補委員一名 (23戶)
48/50號 管理委員一名 候補委員一名 (22戶)
52/56號 管理委員一名 候補委員一名 (22戶)
58/60號 管理委員一名 候補委員一名 (22戶)
十一 62/66號 管理委員一名 候補委員一名 (22戶)

總計委員十一名與候補委員十一名,均為義務無幾職。

三、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選舉以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互選投票產生之。一般委員職掌由主任委員於委員中選任之。
第十三條 委員之出席及改選 
一、 現職委員因產權移轉、遷移或連續三次未經請假亦未出席之委員,視同自動放棄委員資格,由區分範圍候補委員遞補,並補足該委員之任期。候補委員亦出缺時,應由委員會公告週知,並由主任委員召開該區分範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推選遞補缺額,並補足該委員之任期。 
二、 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接替,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同時出缺時,由監察委員代行主任委員之職務,代理期限以三十天為限,代理人應於期限內照該管理委員會議,推舉新主任委員並補足該主任委員之任期。 
第十四條 委員之任期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委員之職掌
一、 本會主任委員於開會時為當然之主席,平時督導管理委員會之執行工作。
二、 副主任委員於主任委員公出或缺席時代理主任委員之職務,平時協助主任委員督導管理委員會對會務之推展。
三、 財務委員職司管理委員會財務之執行工作。
四、 監察委員職司管理委員會協助各委員之督導與執行工作,並參與管理委員之運作。
第十六條 本會之任務
一、 關於大樓歷史、安全、清潔、住戶關係、公眾事務之處理。
二、 關於推動大樓管理業務之事項。
三、 綜合大樓住戶意見,付諸表決。
四、 審核管理人員所提之業務報告。
五、 關於管理人員人事、經費之決議,工作計畫及預算之審核事項。
六、 關於大樓安全維護、清潔維護、設備維護之推動。
七、 關於大樓福利事務之推動。
八、 關於大樓管理費、相關規費、修理維護費、起始年度之器材設備用品之收取。
九、 關於大樓之公有物處置損害保險之投保業務。
十、 關於大樓之公有設施營造業務之範圍。
  1. 有關停車場管理之業務。
  2. 有關休閒設施營運之業務。
  3. 有關整體收益營運之業務。
十一、 本大樓與管理公司之簽約或解約之事項。
十二、 本會管理規則之訂定、修改及執行事項。
十三、 審查管理費及各項公共費用之收支及分攤明細表。
十四、 其他有關本大樓公共行政及共同利益事務之處理。
第十七條 本會之議事規則
一、 委員會定期每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主任委員得視實際情況之需要,或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連署申請,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三、 開會時以到會委員〈或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即可開會。
四、 對議案討論以到會票二分之一通過為確定;如有成員對本會決議事項不服,得以四分之一以上成員之連署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或變更;本會如不接受,應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請表決。
五、 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任何臨時會議之會議記錄,應於會後儘速抄送全體委員〈或成員〉存查。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十八條 費用項目 
一、 管理委員會對住戶收繳管理費用用途如下:
  1. 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員之報酬。
  2. 共有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3. 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4. 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5.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6. 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7. 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性管理費用。
二、 管理委員會對住戶收繳管理基金用途如下:
  1. 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2.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3. 共用部分及其他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4. 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規墊。
三、 管理費收取規定每戶每月以坪數為計算單位:
  1. 住家每坪五十五元。
  2. 地下停車位每車繳交電費五佰元。
  3. 管理費每兩個月收繳,請持繳款單至銀行繳納。
四、 經費之處理公佈:

管理委員會得於每月固定日期將管理費用收支明細表,公告於公佈欄或明顯處。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定及修改提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之。
第二十條 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